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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結婚後的義務有哪些?履行同居義務=性行為?
義務一:『履行同居義務』
結婚後,相信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履行同居義務』
很常有當事人問「律師,我老公說我都不跟他性行為,他要上法院告我該怎辦?」
「他說我都不配合性行為,要訴請離婚,難道結婚就得配合對方嗎?」
誤以為『履行同居義務』=發生性行為
這邊順便與大家澄清,這個觀念是錯的喔!,法律上並沒有規範夫妻間必須遵守性行為的義務
所以要注意:若其中一方強制發生性行為,另一方仍可向對方提起訴訟喔!
V 所謂的『履行同居義務』是指夫妻雙方應『同居』
若其中一方未覆行,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不過,而注意,為尊重個人之人格權,故若夫妻同居之判決確定,當事人僅得請求履行,不得要求強制執行。
V 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同居:
法律只有規定夫妻間有同居的義務,但並沒有強制規範同居義務的履行地點。
因此,若是夫妻之間有約定,或者一方能證明原本住所不適合履行同居義務,就可主張以其他住所做為履行同居義務的地點。
2.正當理由:
à若夫妻有無法或有不宜同居的狀況時。
由於夫妻各來自於不同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也不同,所以有不同的個性與思想,因此法院一般會斟酌雙方的工作、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與平日相處情況等等之正常夫妻的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來做判斷。
義務二:『家庭費用和家庭事務的分擔』
住一起當然自然會產生家庭費用和事務的分擔
V 所以民法第1003條與第1003-1條明定,夫妻是對方在日常家務的代理人
也就是可以幫對方做一些事情,像是簽收信件、從戶頭拿錢買家具等等。不過要注意這只限於【日常家務】,超出家務的部分,像是把對方的房子拿去抵押等等,就沒辦法代替對方做喔!而家庭生活費用,就是按照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分擔。
V 家庭事務對外支付的費用上,夫妻有連帶責任
在對外支付費用上,像是因居家之租賃及修繕、庭園之整理與栽植、夫妻及子女衣物購買及修補、生活物資、藥物及日常家用品之購置、報紙雜誌之訂閱、住屋之裝修、僕役之雇用、疾病之醫療、保養家用車輛(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參照),夫妻有連帶責任,
à這邊指的是家庭事務上的費用,你與配偶是一體的,無論當初是誰出面,兩個人對這些債務要一起負責,只能對外還完之後,回家再找另一半要求他付該他出的那份。
如果是各自的欠債就不在這個範圍喔,像是其中一方賭博欠人家錢等等
實務上最常見用『履行同居義務』來訴請離婚
當夫妻其中一方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的判決確認,或已和解成立時
另一方仍不覆行同居義務,也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這時可以用
V 民法1052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的「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V 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的「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向法院訴請離婚
詳細請看這篇介紹:分居多久可訴請離婚?
另外也要注意,所謂夫妻負同居義務,是指長期同居,若只是偶爾同居,就不算符合同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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