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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前夫/妻不給看孩子怎辦?我要探視權
離婚後,孩子往往是雙方最關心的部分,然而,當監護權不在手上,孩子沒有跟著自己,
而跟著另一方時,自己便只能與對方協議探視孩子的時間;
可是很常見的狀況是,離婚後,對方卻各種方法去阻礙你看孩子,這時該怎麼辦?
之前有與大家介紹過:離婚後,如何爭取孩子監護權?
今天再與大家說明,若雙方協議或法官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對方時,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其實仍享有探視的權利,因此有探視權的那方將可執行探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
→法官裁定監護權給爸爸,那媽媽就有探視權,其實並不需再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
如果擁有監護權那方禁止他方探視小孩者,有什麼處理方式呢?
√根據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來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探視來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
→也就是說可以向法院提出探視權變更
方法一:探視權者可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名詞解釋:
假處分中的這個「假」字並非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
是為了保全債權人金錢以外的請求,而對於請求的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保全程序。
主要是為了防止該請求的現狀被變更,或就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所設
e.g. 爸爸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媽媽擁有探視權,而爸爸不給媽媽探視小孩,並阻擋探視(見面、電話等等),這時媽媽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假處分或請求職權變更。
→假處分是使監護權那方的暫時無法使用監護權。
因此若是請求職權變更,則就還需打監護權官司,進行變更孩子的監護人。
方法二、探視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請求定期探視子女。若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的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95條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如果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一方未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而在實務上,很多當事人遇到的狀況與想了解的問題
Q:對方故意將孩子送出國怎辦?
→你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能見自己的孩子,對許多父親或母親而言,相信是件很痛苦的事。
(特別是有些怨偶,竟會想為了氣前夫或前妻,故意將小孩送到國外。)
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妨害他方行使探視權,程度情節重大的話,其實就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這時,看不到小孩的一方,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的規定,請求惡意妨礙的他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目前實務上,已有不少的法院判決賠償,且部分判決參酌惡意妨害的嚴重程度,判決不低的賠償額(10萬以上)。
或許有些朋友會覺得,在探視子女的領域中,有沒有賠錢根本不重要。但其實,提出侵權行為的訴訟,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個施加壓力的策略。
如果審理結果法院是認定成立的,也可能有助於爭取更優渥的探視方法哦,因此,這個途徑也是可以參考。
點這看精神賠償多少錢才合理?
狀況二:離婚後,我想讓孩子對方斷絕關係,是否可以嗎?
→不行,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斷絕親子關係的訴訟,所以就算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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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就是這樣不讓我看兒子,連送東西都不行
如果是可以探視 但協議書上清楚寫上 一個月可讓沒有監護權一方帶回幾天 而對方耍賴 這個也能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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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到他家門口, 開錄音器,說你要看小孩,不同意,直接在她家門口,打110請警察到場,陪同探視,多幾次,對方就不會再妨礙你了,然後如果有給小孩東西都要簽證,留存,對方不給簽名,就不要給金錢上的支付 如果妨礙探視,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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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種不要客氣,警察是最好的管道,110打了警察就要到場,妨礙別人探視權,給臉不要臉,你就不用給對方保留顏面,並且要注意小孩是否有被家暴的情況
我想說的是,雖然堅護權在男生那,但我知道女生就有探視權,可是男生硬把小孩帶出門,不讓我做母親的看小孩,而且我有錄音證據,錄我前夫說不讓我做母親的看小孩~這樣可以訴求法院吧!小孩堅護權轉回歸我吧!
我想問小孩堅護權在我前夫那,不過我當母親的想看小孩不讓我看,故意把小孩帶出門,不讓我看,但我有探視權啊~而且我還有錄音證據,錄我前夫說的話,不讓我直接看小孩,那我想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小孩的堅護權轉換成我這個母親,連line也不給我,我跟我前夫要求視訊看小孩也不要讓我看,我一定想訴訟
請問:我們要把小孩子送回給監護人(媽媽),依監護人指定的地方,送回小孩子,可是監護人尚未來接小孩子而是請朋友幫忙來接,也尚未事先告之,我們不認識這位朋友,為了考慮小孩子安全的問題,並沒有給監護人的朋友帶走小孩子,結果我們把小孩接回家,請監護人到,我們附近接小孩,監護人說我們故意,我們要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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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問律師前男朋不給我探視小孩這個怎樣可以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畢竟跟孩子的爸沒有結婚而且之前有去法院法官也說了那我可以探視孩子的監護權他並沒有做到這樣是否可以把孩子爭取回來然後要求他精神賠償因為到處跟人家說我有精神上疾病事實上我沒有我跟他說叫他拿出證據來,如果是這樣當時為何叫我幫他生小孩子而且也失去了輸卵已經讓我失去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