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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抓姦蒐到小王證據,卻敗訴
律師,我都抓姦在床,也拿到證據了
為什麼還敗訴?是不是司法不公?小王我恨你~~~
其實抓姦時,若程序違法,就算拿到證據也可能無效喔…
在實務上曾經發生過以下案例:
有位人夫透過徵信社先以不詳方法共同侵入小王和太太通姦的住處,並一同進入臥室內,由該徵信社的人開燈,並強行拉下覆蓋被子,並攝錄兩人在床上裸體。
結果老公事後被法院認定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此外,連該錄影蒐證光碟,也被法院認為由於是深夜凌晨非法侵入小王住宅,強行拉下被子
無視小王和太太當時為裸體之狀態還拍攝
→被認為對小王居住安全、身體自主及居家隱私權有重大危害
避免鼓勵私人為求己身之特定蒐證目的而均得以此種方式對人不法取證,而嚴重危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及居住權利,因而認為錄影光碟翻拍畫面照片不能作為證明通姦的證據,
而既然不能做為證據,而當然就=沒證據了…
所以最後因無證據而認定太太和小王通姦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所以抓姦該怎麼抓才不會誤觸法網呢?
最保險的方式還是報警,由警方以抓現行犯的名義陪同前往現場,才不至於讓自己遭另一半背叛後後還得吃上官司…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記得去抓姦時,請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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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兩方都有罪.自然兩方都要判罪.判例一出也就起了範例作用.讓大眾得到機會教育.也讓後來者有例子可循才對.! 法律不是人人都那麼深入的.不是嗎?因此法官的判決仍有錯誤之處.事實俱在的是.怎能睜眼說瞎話當作未發生過呢!!
因為條文就是這樣規定的,法院無法違法判決。 刑法性交的定義是: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我強迫別的女生幫我口交,成立強制性交罪。 但通姦罪是用『姦』,這在法律裡面沒有定義,解釋上只能限制在傳統看法(性交定義修法前),也就是雙方性器接合。當然這個法律也許有必要改(配合多元成家?),但是立法的問題是不是法院的問題
樓上說的真好~ 這種判決可以說這位法官也可能是替自己外遇留後路!! 不然就是腦袋裝屎吃洨長大的恐龍法官! 以上自己選一個吧!! 照理說: 對方已犯法為事實,雖搜證者以不法手段取得證據,搜證者也願意承擔負責不法取證之法律責任! 因此前者所犯罪事實應該還是存在,不應就此消除吧!! 理應兩方都應判刑才對!!只判後者違法是否太........機...吧! 如律師你另一篇所說 若是私人取得的證據(諸如自己弄到的LINE或通聯記錄),法院認為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的適用,因為私人不法取證無普遍性(一般人不會到處幫別人抓姦吧…),而且該私人違法取證可能會另外構成犯罪,已經達到嚇阻的效果,所以使用這樣的證據,並不會有鼓勵私人違法取證的效果,結論就是可以用。 一樣都是會另外構成犯罪!! 一樣會達到嚇阻效果!! 是否有矛盾之處! -_-?? 法官不同判例就不同,如遇恐龍真夠無言的!!
解答和上述的問題一樣喔,是被條文卡住。 那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的重要性,我想是不用多談的。如果不用依法審判可以以直覺寫判決,我想法官們是最開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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