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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被資遣可要3權益+資遣費自算!

被眾

工作,佔據了人生中大部分的時間

每個人難免會換上幾個工作,都很正常~

相信大家都清楚,若「非自願」離職,雇主就必須支付資遣費(或稱遣散費)

之前有介紹過>>公司若不給資遣費該怎辦?

萬一被資遣了,可要的3權益是?

另教你如何計算資遣費!避免被公司少算了,而不自知了!

※若被資遣可要的3項權益是?

權益

說明

權益1

預告工資

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6條第1項 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在規定期間內,預告員工。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預告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預告

工作3年以上:30天前預告(一樣要發放薪資)

權益2

資遣費

若屬於非自願離職, 雇主應在30天內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在民國947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資遣費也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勞退制:(勞基法第17條)

勞退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權益3

謀職假

當雇主預告資遣後還需上班,依據勞基法第16條第2項,雇主須給予員工謀職假,每週不得超過2天,且請假期間內的工資須照給。若員工沒有請謀職假,則應正常出勤,雇主就要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

 

資遣費如何計算?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需要計算「平均工資」與「工作期間」這兩項。而民國947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開始施行後,開始出現「新制」、「舊制」的區分。

新制之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的部份,則按比例計算。

相較舊制,新制下的資遣費基數被折半,也就是勞工能領的資遣費變少。這對勞工是好是壞,就見仁見智了。

 

項目

舊制資遣費

民國94/7/1日前

新制資遣費

民國94/7/1日後

適用時間

民國94/7/1日前

民國94/7/1日後,改選新制。

適用對象

受僱在同一個事業單位:

  1. 選擇繼續適用舊制。
  2. 選擇適用新制,保留就年資。
  1. 「初次就業」、「再就業」是在民國94/7/1日後。
  2. 9471日以後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

法源依據

計算基數

【勞動基準法】

  1. 每滿1年,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
  2. 剩餘未滿1年部分、或未滿1年,比例計算。
  3. 未滿1月,以1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

  1.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
  2. 剩餘未滿1年部分、或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
  3.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

實例估算

  1. 平均工資25,000
  2. 工作期間:26個月又15天。
  3. 基數計算:2.583

           (6+1)/12=0.583

            2+0.583=2.583

            資遣費:2.583*25,000=64,575

  1. 平均工資25,000
  2. 工作期間:26個月又15天。
  3. 基數計算:1.270。

            (6+15/30)/12=0.5416。

             2+0.5416=2.5416。

             2.5416*0.5=1.270

  1. 資遣費:1.270*25,000=31,750。

 

 

※平均工資是如何計算呢?

平均工資的計算,也是一個複雜的計算方式,依照法條的精神,會有如下的計算方式。

資遣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六個月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的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工作期間所得工資」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若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發放,依上述計算的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間內工資總額」 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以60%計算。

計算時,特定一些期間是不計入的。例如:「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產假」、「生理假」等期間,因此計算方式其實相當複雜。至於實務上,比較常發生爭執而需要的部分,還是在於各項金錢給付的項目是否屬於「工資」的範圍。

勞動部很貼心的提供了資遣費線上試算,但僅供參考,詳細正確金額,還是要看個案認定喔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雇主如果不給資遣費該怎麼爭取?

之前有介紹過,可參考本篇:公司若不給資遣費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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