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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開車碰撞,逞一時之快開罵,小心吃官司

 

日常生活中騎車或開車時,我們難免會與他人發生碰撞或小擦撞,無論被撞或撞人只要開口罵人,可能就構成公然侮辱罪,若言詞上有恐嚇的意味,恐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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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用實際案例來看-在現實的生活中,法律會怎麼處理?

 

201592日 自由時報導-行車糾紛罵人全家 判拘30日

劉姓女子去年5月間,搭乘男友轎車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與李姓男子發生車禍,劉女當著李男兩個兒子面前罵李:「神經病」

還對著李的兒子說:「我要你死無葬身之地」等語。新北地院依恐嚇罪,判劉女拘役30日,考量雙方和解,給予緩刑2年,可上訴。

 

而關於法律上是如何判定 呢

根據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是指在大家有機會看到聽到的狀況下,用言詞、文字或任何方式,對他人表示不屑、嘲諷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而且這樣的攻擊,是足夠被一般人認為是貶損被害人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讓被害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

新聞中「神經病」、「混混」、「耍流氓、上樑不正下樑歪」就是公然侮辱。

 

根據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是指把想加害別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告訴被恐嚇的人,而且只要讓被害人覺得心生有點害怕、毛毛的,或有不安全之感覺就夠!

 

不用實際發生危險。新聞中劉女說「我要你死無葬身之地」,一般人若在路上聽到對方講這樣的話,並且惡狠很的瞪大眼睛,表情兇狠,不時比劃手勢,甚至一度衝向被害人,應該心裡都會毛毛的,所以構成恐嚇罪。

 

 

而且相較公然侮辱,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被害人即使和劉女和解,也無法撤回,法院還是要下有罪判決。所以大家在做事、說話前,還是先停一下想清楚,不然事後後悔,也沒有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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