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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路上說事實恐成立誹謗罪?Why
在台灣,人民都享有自由言論的權利,隨著網路的發達與自媒體的盛行,民眾也開始習慣上網爆料,無論是他人或自己的私事,都有可能被拿出來分享,律師真心話要提醒大家,即使在網路上公開分享的事為事實非捏造
仍可能會成立刑法『誹謗罪或加重誹謗罪』
尤其最常見像是開小三副本、小王副本~去公開小三的資料與敘述自己的另一半與誰誰誰通姦,被搶老公等事實…
我們建議,請按正確的法律程序來處理(點這看配偶的權利,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
別開副本公審,不然就算是事實也仍可能會成立誹謗罪~後面若打官司就會變得更複雜喔!
為何講事實會成立誹謗罪?
首先先了解一下誹謗罪對加重誹謗罪√是在刑法第309條到314條的條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章節
法條如下:
√刑法310條誹謗罪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在網路上所分享的事情,只要與公共利益無關,你上網與大家分享是會成立誹謗罪,而且網路上分享通常會帶圖文,故往往會成立的是加重誹謗罪喔!
何謂與公共利益有關?
這裡大家又會問說,那與公眾利益有關就不會成立誹謗罪,所以怎樣是與公眾利益有關,簡單來說,像是若您分享的對方是知名人士,例政治人物、明星、藝人,因為往往他們的行為會影響社會大眾,故一般就不會成立誹謗罪。
實務上相關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在103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中,對通姦這件事即有不同看法(話說辯護律師我認識,這件在加重誹謗部分處理的蠻厲害的)認為:
「我國現行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源於我國政治思想, 向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建國之大綱,而家為社會國家民族之基本組織,婚姻則係家之基礎。保護婚姻,維持家庭之幸福,建立完美家庭,才能創造進步康樂之社會
理由一:近代社會犯罪案件增加,尤其是少年犯罪,均與家庭健全與否有關。
理由二: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在於維護婚姻制度,以防範破壞婚姻為重。
點,相較於同法妨害風化罪章係屬一般性對善良風俗之維護更具積極性,則觸犯刑法第239條之行為,當然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有所影響因此通姦罪是和公共利益有關。
理由三:被罵的人身為律師,在其執業之宜蘭地區,除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外,並參與社團,從事各類公益活動,屬於知名人士,言行舉止對社會大眾有相當影響,竟與被告的老婆發生婚外情,顯見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有影響,而與公益有關,所以被告為文指摘、質疑,顯非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通姦的話,若你是名人的話,就與公共利益有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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