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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小孩犯錯,父母需負連帶責任是?

父母

2015年10月30日 北捷殺人 鄭捷二審仍判死

喧騰一時之鄭捷北捷殺人案,刑事部分二審剛宣判,但民事部分和無辜的家屬,到底得到賠償了沒呢?

新北地檢署已核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新台幣855萬餘元給死者家屬

而核發遺屬補償金後,地檢署依據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可以再向犯罪行為人求償。

但是因為鄭捷因為名下無財產,這筆賠償金可以說是由全民買單。

 

所以就有人問,鄭捷家不是好像很有錢嗎?為什麼不向他們家求償呢?

其實依民法規定,犯罪行為人如已經成年(鄭捷已超過20歲),因此不屬於該民法第187條第1項條文所稱的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他的父母當然就不用連帶負責了!

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法第13條所稱之無行為能力人

7歲以上至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則為同條所稱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因此,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對於第三人有故意或過失侵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及人格權等不法行為

父母才要依上開規定而與惹禍的未成年孩子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除了曾有在玩耍推擠中不慎導致同學受傷的新聞案例外

如未成年子女有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洗錢未經許可使用車輛導致他人受傷兩情相悅而偷嚐禁果等行為

都有可能導致父母惹禍上身,而須對於被害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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