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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妨礙風化之藝術or 情色?
2015年 9月 9日 中時電子報 捷運裸拍非猥褻 站長不起訴
本篇新聞中,就散佈照片的行為,檢察官認為不構成刑法的妨礙風化罪。
從檢察官的理由來看,檢方原本認為涉嫌觸犯的可能是:
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犯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行為類型,依據司法院釋字617號解釋,可分為兩種:
1.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大家比較沒辦法接受的,又稱硬蕊)為傳布。
2.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大家比較可以接受的,又稱軟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看得到之行為。
檢察官認為,網站所貼出的照片僅僅是裸露三點,並沒有做出使人噁心、下流、厭惡的感覺,包括像之前的解放乳房 (Free The Nipple )運動,或是藝術家的創作中,都有很多類似的照片,認定不算猥褻,將華男等5人不起訴。
筆者認為是值得嘉許的,畢竟青菜蘿蔔,各有所好,你認為的色情,或許是她認為的藝術或是展現自我的方式,只要不突破最後的防線,法律對於不同的觀點,應保持最大的尊重,充滿各式各樣觀點的社會,才是有活力的社會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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