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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何謂緩起訴?

犯罪,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

好像常常聽到哪個名人認罪後獲得緩起訴處份?

緩起訴是什麼呢?而很多當事人問:「緩起訴後,我會不會有案底呢?」

首先犯罪應不應該成立?或要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

都必須經過檢察官把案件送到法院裡,法院才能審判。

而「把案件送到法院」,就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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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的「緩」字就是延期的意思,就是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予起訴。所以緩起訴基本上檢察官是認定有罪,才會使用緩起訴,若是檢察官認為無罪,就會不起訴或直接用公文簽結。

 

緩起訴的制度,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可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只要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那原本的犯罪就一筆勾銷,當作沒發生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緩起訴要件是: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定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也就是必須不能是重罪

(謎之音:不然很明確的殺人綁票都可以緩起訴當作沒這件事,就太誇張了)

 

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

依第253-2條的規定,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

像:向被害人道歉、書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作出適當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等等。

 

在緩起訴期間內,只要行為人沒學到教訓,還是搞些有的沒的(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起訴者;或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或違背第253-2條和檢察官的約定。

檢察官是可以自己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至於很多當事人問:我獲得緩起訴會不會有案底呢?

-->緩起訴是不會有前科,雖然在刑案資訊系統裡面仍然是會有資料的(連不起訴都會有,我知道一些法官的不起訴記錄都超級多,因為有些當事人只要被判敗訴就會對法官提告枉法裁判...), 只不過是不會當做是犯罪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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