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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投資失利?借錢投資可告詐欺嗎?真假財產犯罪

民眾常以為當初所約定好,事後反悔就可提告詐欺

因為我的財產被侵犯了,像本篇介紹的案例,因向人借錢而挨告,

(財產犯罪,顧名思義就是侵害別人財產的犯罪,竊盜、詐欺、強盜等皆算)

投資失利?借錢投資可告詐欺嗎.jpg

然而欠錢不還這類型其實被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來看看以下實際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中,

被告是記帳士,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致己身資金嚴重短缺,向被害人借款數百萬元,並答應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雖然利息給了不少,但當然最後是沒有辦法全部還錢,所以被害人認為被詐欺,提出告訴。

 

法院認為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

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透過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無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人間的法律行為

因為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

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

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

--然而,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之情形十分普遍,這些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這些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向審判機關提出自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

 

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所以最後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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