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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學法律】殺人分屍罪的刑責是?
最近接連三起分屍案令人感到難過
曾幾何時,這類案件竟變的頻繁。。。。
本篇一併整理了較常見的殺人與傷害的刑罰如下:
根據近期案件-分屍案
就台灣來說,殺人與分屍屬於二者行為,目前台灣是採用一罪一罰,所以法官判的話
會是殺人判一個刑、分屍再判一個刑
行為一:殺人,適用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為二:至於分屍屬於「毀損屍體」適用247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另一個問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是殺人的過程中,大部分看起來都會構成毀損,、無論是用刀砍、用火燒,都會破壞被害人的衣物(除非被害人沒穿衣服),但在判決中,原則上不會針對這部分另外判刑,這叫做【競合】,是個蠻複雜的領域,講下去大家會睡著,所以只要記得這種蓄意破壞屍體的,不管是用刀割還是用火燒,甚至是姦屍,都會成立毀損屍體罪
殺人 |
傷害 |
第271條(普通殺人)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及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8條(重傷)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73條(義憤殺人)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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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條(義憤傷害)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4條(生母殺嬰)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275條(加工自殺)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276條(過失致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第282條(加工自傷)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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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條(強盜殺人)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
第284條(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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