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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和解程序、和解公證才有效嗎?和解書範例
人與人發生糾紛時,往往會先談和解
那和解的程序是什麼呢?是否需要公證呢?和解書又該怎麼寫?
本篇就常見和解問題,與大家做說明:
首先在和解前,會先安排「調解」以促成和解>之前介紹過在這如何聲請調解?
1.和解類別
一、訴訟上和解
二、訴訟外和解(就是常聽到的庭外和解)
一.、訴訟上和解
√等同確定判決 √可直接強制執行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以下,雖然民事案件進到法院
但是雙方在訴訟中,如果有機會把事情談掉的話,法官就會試著做和解方案,讓大家談看看。如果成功,就會製作和解筆錄,這個東西等於確定判決,也就是這件爭議的最終決定,所以請大家在法官行和解時也務必注意,不要因為感覺是用談的,比較輕鬆就掉以輕心。筆錄作成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就可以直接拿筆錄去做強制執行。
點這看: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外和解
√私下和解 √不可直接強制執行
指民法736條的和解契約,也就是,不是依照上面說的程序和解,是屬於訴訟外的和解。因為是雙方私底下談的,沒有經過法院,所以如果有人最後不遵守和解書的規定,權利人只能拿這份和解書去提出民事訴訟,或是聲請發支付命令(如果是可以發支付命令的內容的話) ,勝訴確定後,才能去強制執行。
2、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的差異是?
訴訟上的和解可直接去聲請強制執行。
3、刑事案件也可以和解嗎?
答:刑事案件不能和解,(不然我殺了人,只要付錢就沒事,也是蠻奇怪的)
不過在刑事案件中又分成兩種狀況
一、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可撤回告訴
已經提出告訴:在和解時,被告通常會要求告訴人撤回告訴,當告訴人撤回後,地檢署與法院就不能辦下去,所以被告就會沒事!
尚未提告訴前就和解:即使有約定告訴人放棄告訴,但告訴人仍可提出告訴喔!故被告這時依據刑事告訴只能提一次的特性,要求對方寫狀提出刑事告訴後,再馬上寫狀撤回告訴,這樣告訴人之後就不能再提出告訴了!
若告訴人沒有撤回刑事告訴,地檢署和法院就仍會繼續審理被告的案件。
二、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不可撤回告訴
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雖不能撤回告訴,但只要有和解,檢察官和法官都會審酌,會從輕從簡處理的。
這邊提供常見的刑罰之刑度/追訴期給大家參考:
4.簽和解書要公證才會有效力嗎?
答:
訴訟上的和解本來就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而訴訟外的和解,如果想能夠直接強制執行,則要依公證法第13條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要是以上類型的內容,可以在和解時順便去辦理公證,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喔。
5 常見和解書範例
答:
這邊提供常見的兩種和解書供大家下載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案情較複雜時,還是找律師協助確認和解書會比較理想喔!
桃園地檢署-損害賠償和解書
我的E政府-車禍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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