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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失智的父母,如何保護財產?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近年,台灣已呈現高齡化趨勢,長照2.0也上路很多年,除身體上照護外

事先安排父母的財產,以避免兄弟姐妹日後為此而爭執不下

法律上可聲請『監護宣告』來保護好爸媽的財產,尤其近年有許多詐騙集團專騙老人家,更有保護之必要。

那『監護宣告』是什麼呢?

監護宣告

先說『監護宣告』與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不太一樣喔!但原理都是為了保護不適合做法律行為的人,可能是年齡太小(未成年),或者也可能是精神有狀況,就是透過『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本篇一起來了解什麼是『監護宣告』與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1)何謂『監護宣告』

→簡單來說,監護宣告就是代理被監護人(像是失智的家人)管理財產

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宣告,法院會同時選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

也會再選一位合適的人與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2)什麼時候可聲請『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例:如果有精神障礙或心智上缺陷,無法與人溝通,或無法理解他人所表達的意思即可聲請『監護宣告』

>>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重度老年痴呆等等

(都需出示醫生開立的證明)

 

(3)誰能聲請『監護宣告』呢?

根據民法第14條、15-1條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4)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能達成的效果是?

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規定,「監護宣告」會讓受宣告人,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才能做有效的法律行為。

輔助宣告:則是會限制受宣告人做某些行為時,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由輔助人幫忙確認行為適不適當:像擔任公司負責人、借錢、把名下房屋設定抵押權、拋棄繼承等等。(詳細規定在民法第15-2條如下)

依照受宣告人的狀況,可以選擇監護或輔助宣告。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5)如何聲請監護宣告?相關的程序是?

步驟1:向受監護人宣告之任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步驟2:法院審理、醫院鑑定

步驟3:法院裁定

步驟4: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7)聲請監護宣告要費用嗎?多少錢?

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正因為監護宣告,有這些功能

所以從107年的6月15日起,在買保險時,保戶會需要多簽一張『受監護宣告聲明書』,告知是否已受監護宣告?

『以受監護宣告未尚徹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部分無效』

意思就是說:若該做為壽險的被保險人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話,則只能提供身故後的喪葬費用之保險金的保障,不能再有死亡給付(投保金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下喪葬費用的一半61.5萬)

簡單來說,就是像可能精神上有問題或失智的老人,無法掌控自己行為的人,已做了監護宣告,所以若有惡意人士誘導他們簽下高額保單,最後能拿到的金額也只有61.5萬。

 

所以當家裡的長輩有失智或不能明白表達意思的狀況時,就可選擇用『監護宣告』來保障財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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