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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拍野生動物,卻遭判刑?

看到可愛、漂亮的動物,都會想要和他們合影留念,卻沒想到這樣的一個舉動,竟已經觸犯刑法,還真是覺得很無辜,不過就是拍個照,為什麼不可以?

野生動物

2016年3月9日 蘋果日報 他抓到這隻野鳥PO臉書 結果遭判刑

一名喜歡小動物的23歲高姓男子,去年5月在彰化縣線西鄉一處魚塭徒手抓到一隻野鳥,握在手中拍照後即野放,再將照片上傳臉書分享,不料警員網路巡邏發現高男捕捉保育類動物「彩鷸」,將他移送法辦。台中地院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高男3月徒刑,緩刑2年。

 

法律上的規範是什麼?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

(依同法第3條第10款之定義,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虐待(依同條第11款,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獵捕(依同條第12款,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補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新聞中的被告徒手捕抓二級保育類彩鷸、拍照後放走,再將照片上傳到臉書。

 

法官認為:依照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多達上百種,除較為耳熟能詳之櫻花鉤吻鮭、台灣黑熊(均屬第一級頻臨絕種野生動物),其他物種,非對於動物有專門知識者,未必均能有所認識,以該法保護野生動物之立法目的,只要經過公告為保護對象,行為人即不能以不知是保育類動物作為抗辯,而加以侵害,否則行為人僅需均以不認識該物種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即可免責,當無法達到該法之保護目的。

 

被告雖係徒手捕抓彩鷸,而未使用任何藥物、器具、獵具,然既已將彩鷸握在手上,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下,仍屬「捕取」行為,而非僅係干擾野生動物之騷擾行為。但是因為「捕取」保育類野生動物,是6月以上5年以下之重罪,所以在刑度適用上,法院認為應該減輕,因此判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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