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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告醫師醫療疏失求償321萬元免賠

 

2015年9月15日 奇摩新聞    告醫師醫療疏失求償321萬元免賠

 

醫療疏失/告醫生

 

近年來台灣醫病關係持續惡化,病患或家屬總對醫師有高度的期待,希望在醫師的努力下,能妙手回春,然而若憾事發生,當病患非死即傷,則會對醫師提告,以維權益;

然而另一方面,也不能讓醫師負擔無限的責任,其中的平衡點,到底要如何取捨呢?


法院在判決中,首先,病患不能僅以單純在檢查後身體出現的狀況,就直接認為醫生在醫療過程中有疏失。病患住在長照中心,原告是病患的家屬,而被告是長照中心之巡診醫師。


病患在102年4月間曾到其他醫療院所做胸部X 光檢查,結果呈現肺部有浸潤疑似腫塊現象,且家屬也知道病情。


被告醫生102 年5 月在巡診時,發現病患身體有問題後,曾以台語和日語委婉告知病患檢查結果有點問題,當時病患係用日語向被告反應不要手術,而且醫生該做的紀錄和該附的X光片,也都有附在病歷裡面。


此外,長照中心在102 年4 月的時候,就曾告知病患家屬,病患肺部疑似浸潤及腫塊,如果原告關心病患的病情,應會追蹤或安排進一步檢查與治療,

而被告醫生,最多只能將病患之病情與檢查報告向病患或長照中心人員告知或溝通,並無法直接與病患的家屬告知或溝通,也就是被告醫生並沒有向病患家屬告知或溝通之義務,


→所以原告主張被告有違法律,是沒有理由的。


醫生應該做的、能做的,其實很有限,最重要的還是自己要好好注意自己和家人的身體健康,才不會讓遺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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