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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打醫護無法撤告

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臺灣的醫護除了要面對過長工時外,常常也要面對病患或家屬的粗暴對待

為此,醫界特別推動了修法,於醫療法106條中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謎之音:不論有事沒事,君子動口不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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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  聯合新聞網  玉腿踹飛俏護士 「咆哮姊」挨告嚇呆

偶然看到這則新聞

楊姓婦人於今年到林口長庚醫院看診,因為診間外沒有候診椅動怒,進診間後咆哮「我是殘障人士,為什麼沒有提早叫我,我的號碼很後面,還讓我一直站在外面。」還嗆邱姓護理師「你是個小小的護士,跩什麼…我的子女在台大當醫生。」

邱姓女護理師見楊婦情緒失控,想打電話找護理長求援,楊婦搶走話筒,拿話筒揮擊邱女臉頰,一旁游姓護理師上前制止,也遭楊婦踢踹,兩名護理人員都掛彩。楊婦承認一時情緒激動犯錯,原以為犯傷害罪可與對方和解求撤告,得知打醫護人員是不能撤告的公訴罪,才知事態嚴重

>>就是這裡寫錯了

新聞上說這和傷害罪不同的地方在於,這是公訴罪,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首先,法律上沒有公訴罪!

大家所講的公訴罪其實應該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à就是犯罪不必經過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就應該介入偵查之罪並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

 

那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à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

 

其實若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就一律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只是長期以來由於檢警工作量過大,人力又不足,所以普遍來說若是不太嚴重的犯罪,可能傾向被動才採取行動。

刑法304條也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基本上行為類型和醫療法106條重疊,而且原本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因此即使沒有醫療法106條,也有刑法304條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用!

所以有學者認為,醫療法106條宣示意味大於實質。(謎之音:君子動口不動手…)

 

不過,無論如何,唯有透過理性溝通,創造醫病和諧的關係,才是真正雙贏的途徑。

若醫護都不願再當醫護了,或跑去國外工作,我想,就變成雙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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