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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向法院訴請離婚?一次告訴你訴請離婚理由
感情往往是難解的人生課題;當其中一方的情意已逝,無法兩方都同意離婚時,這時,就只好透過法院的訴訟來解決。
根據民法1052條,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若有以下情況,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幫大家用簡單的圖示了解,一張圖看懂訴請離婚要件!
1.重婚:對方重複結婚
於民國97/5/23前對方有舉辦婚姻儀式者可提對方喜帖、舉證人之證據
於民國97/5/24後:未重婚者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若已知道超過六個月,或重婚事情已發生超過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2.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通姦):
可提之證據:
一、對方承認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錄音檔。
二、隨同警方抓姦在床的錄影或錄音檔。(注意要警方陪同)
三、對方與第三者的往來信件中提及曾發生性行為者。
注意:無外遇者,若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若已知道超過六個月,或重婚事情已發生超過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3.夫妻中其中一方,受對方虐待者
客觀上已經超過夫妻可忍受的程度並已危及婚姻關係的,就屬於不堪同居的虐待,包含身體上與精神上不堪同居的虐待。
可提之證據:
一、家庭暴力防制法聲請的通常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三、驗傷單。
四、對方辱罵言語的錄音。
4.夫妻中其中一方,虐待對方直系親屬或受到對方的直系親屬虐待
可提之證據:
一、家庭暴力防制法聲請的通常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三、驗傷單。
四、對方辱罵言語的錄音。
5.夫妻其中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無正當理由不覆行同居的義務
可提之證據:
一、由證人證明另一方無故不願意同居
二、對造親口坦承現居住於何地方
三、拒絕搬回家的錄音檔
6.夫妻其中一方意圖殺害對方者
可提之證據:
一、對方之殺害計畫
二、對方表明意欲傷害言語之錄音檔
注意:注意:若已知道對方殺害意圖後已超過一年,或自其殺害意圖或殺害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7.有不治之惡疾者
所謂「惡疾」指夫妻共同生活的障礙且不容易治癒 疾病,該疾病或有傳染性,或為常人所厭惡,如花柳病、痲瘋、梅毒等
可提之證據:診斷證明書。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所謂「惡疾」指夫妻共同生活的障礙且不容易治癒 疾病,該疾病或有傳染性,或為常人所厭惡,如花柳病、痲瘋、梅毒等
可提之證據:診斷證明書。
「重大」:必須達於不堪繼續為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
「不治」:並不限於絕對不能醫治,但必須為醫學上客觀斷定在可預見的時間內,該精神病難期回復者而言。
9.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者
可提之證據:
一、警局的報案三聯單,且警方將其列為失蹤人口。
二、家人作證其三年內均未聯絡也無法聯絡,故其生死不明。
10.因故意犯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認者
可提之證據:判決書。
注意:若已知道對方判刑確定後已逾一年,或雖不知情,但自判刑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1.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畢竟是例外的概括規定,所以解釋上比較嚴格,必須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不能只是說『不愛了』或『個性不合』。
◆提出證據時最好可以有錄影、音的相關證物,或證人願意作證,不然通常很難成立。
若雙方能協議離婚,建議可找律師見證,優點在於律師能協助確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抵觸而無效,也可避免日後有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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