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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收到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嗎?
對於刑事案件有基本認知的話(點這看刑事案件基本認知)
就會知道,當檢察官調查完案件後,就會做起「起訴」與「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但還有一種情況叫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那是什麼呢?
「檢查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又簡稱「簡易判決處刑書」
不少當事人一收到,就很緊張的問我們,這是不是已經判刑了呢?
並不是喔!>>「簡易判決處刑書」是「起訴書」其中的一種形式
1.什麼是刑事簡易判決處刑?
顧名思義,它是比較簡單容易的程序,能夠迅速終結刑事案件,得到判決結果。所以除了調查的過程簡化外,甚至能不用開庭就直接判決!
(不用上法院,就會拿到判決書喔!)
程序上可能會是 被告>偵查庭>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收到法院判決書
不過,也正因為這樣的特性,故並非每個案件都可以適用。
2.刑事簡易判決處刑的範圍是?
首先在刑度上,法院在簡易判決處刑中的判決結果,只限於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以所科之刑為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à也就是只能給較輕微的結果,不過要注意,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是「有罪判決」,雖然刑度比較輕,但仍會有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
第二:案件要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也就是事實比較沒爭議,如果有爭議,當然就要好好調查,不能簡易行事。所以在實務上,通常是都會是在被告自白有犯罪的狀況下,才會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的開啟,除了檢察官聲請外,如果被告被起訴後,在法院自白認罪,那麼法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的規定,直接進入簡易判決處刑。
3.被告也可與檢察官協商科刑!
另外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被告於偵查中承認犯罪者,可以向檢察官談好願意接受的科刑範圍,如果檢察官也同意,可以直接照這個協商結果向法院請求,原則上法院只能接受
4.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協商結果,四種法院不用接受的狀況
一、被告所犯之罪本來就不能用以簡易判決處刑,例如殺人罪這種重罪。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和檢察官認定的事實重大不符。
三、法院認為不能判有罪,因為簡易判決處刑只能做有罪的判決。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5.我是無罪的,我不要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該怎辦?
有學者說過,簡易判決處刑是通往有罪判決的高速鐵路,所以如果一開始就堅持無罪,通常不會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果不幸被聲請了,務必在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趕快寫狀和法院說,要法院開庭並轉換成通常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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