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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勞資】公司不給資遣費怎辦?相關權益有哪些?
他,在這間公司的時間不算短,大概是四年多一點點……
雖然平常認真,但工作表現上並不是太出色
這天,就在年終發放的前1個月,主管突然召見他…………
「由於最近景氣不佳,公司已經好幾個月虧損,為了控制成本,希望你主動離職,做到這個月底」
他怎麼也沒想到,自己每天認真工作,竟成了公司首波被裁員的對象……
這下可糟了,現在不僅年終領不到,公司更直接表明要他自己走人,擺明不想付資遣費
他該怎麼辦才好?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保障他?
Q1:公司不給小欣資遣費怎麼辦?
第一:若想拿到資遣費記得千萬不能填寫自願離職申請書,否則,所有相關權益將喪失喔!
第二
方法一:到各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勞工局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召集勞資雙方進行調解,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勞工局就會進行仲裁,若勞資雙方都同意仲裁結果,就結束,但若不同意,就提起民事訴訟。
方法二: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方還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法官判決,但勝訴與否就要看各自舉證的內容與個案攻防,且勞方需要先預繳裁判費。(官司結束由輸一的方負責裁判費)
Q2:只要是被裁員都可以領資遣費嗎?
不一定,當資方要終止勞動契約時,有二種狀況
第一種:資方需提早預告,並需支付資遣費
→只要公司不是有以下狀況,就不能裁員!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二種:資方不需提早預告,也無需支付資遣費
→簡言之,員工犯錯,故公司無需提早預告,當然也不用支付資遣費
勞基法第12條↓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末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土、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Q3:小欣1 個月被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嗎?
→雇主需根據員工的年資,於規定提前預告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11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Q4:小欣被資遣了,還有什麼保障嗎?
→小欣被資遣了,所以若需要找工作,可請假外出,且請假期間的工資,雇主仍要支付喔!
勞基法第16條↓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Q5:小欣可以拿到多少資遣費呢?
→雇主需根據員工的年資,計算資遣費
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實施後,有關資遣費規定,與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簡稱勞退舊制)
計算不同。若您具有退舊制與新制年資,則資遣費分開計算後併計。
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一、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Q6:小欣何時可拿到資遣費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