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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知多少?

 

 前日與大家談到關於遺產,今天來認識繼承吧!

民法修正後,採限定繼承制~

也就是說,無需去做什麼程序,自然就是#限定繼承制

那什麼是限定繼承?什麼又是拋棄繼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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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邊舉例說明>若父母欠債100萬,而遺產20

限定繼承:繼承到的20萬償還,而欠債的80萬也就不用還了

拋棄繼承:欠債100萬拋棄、遺產20萬也拋棄 ~通通脫掉、脫掉(疑?)

 

不過有些小細節需注意,否則就不受限定繼承保護喔

首先,既然是限定,當然要把限定範圍(繼承到多少遺產)畫出來,

 所以民法1156條就規定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

1繼承人把遺產寫清楚給法院(這就是à陳報遺產清冊)

2法院再定期間讓債權人來陳報債權

 3確定債務有多少

4將遺產拿去清償債務   

 

 而我們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

Q:既然都已經都已經是限定繼承了,我可以不理會嗎?會有什麼風險嗎?

A:建議還是要做陳報遺產的程序,讓法院公告大家來陳報債權

因為你可能不清楚父母親欠了誰錢,假設D來跟你要錢,而你就把錢還給D

後續又有其他債權人來(E、F)再來要錢時 ,你就不能造限定繼承了,就變成自己要還錢了~還可能會吃上官司喔!

(舉例說明如下方)

 

如果大家都照規定乖乖等分遺產,當然是最好~~

但  #限定繼承若有以下狀況,可不受保護了喔!

案例:小明繼承的遺產有100萬,但小明爸爸有欠ABC100萬

若照規定來ABC三個人一人可以受償33萬,但小明最喜歡C,所以在法院公告讓大家來陳報債權前,就已經把100萬遺產全部給C了!

哇~這時候,AB該怎麼辦呢?

 

à這時小明就要對AB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兩手一攤說「反正我還了,AB沒拿到錢和我無關」。

『如果』小明『根本』沒做陳報遺產清冊,就亂還一通,當然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喔!


 

另外,在民法1163條也規定

繼承人如有以三種狀況,就無法受到限定繼承的保護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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