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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鄰居噪音4 招處理法
俗話說,「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買房子除了怕屋況不佳外,更怕遇到不好的鄰居,若當初沒注意到,而住在隔壁的鄰居剛好比較會製造音量,就會影響居住的品質,若溝通破裂,對方不願改善時,那還有什麼解決的方法?
首先,根據《噪音管制法》,可處理的單位,粗略的有二種
一、通報環保局處理的噪音:
√噪音管制法第8條:例:神壇、廟會、婚喪、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噪音管制法第9條:例: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
二、由警察機關依其他相關法規處理的噪音:
√噪音管制法第6條:當噪音是屬於人或動物所發出的,因為「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而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行政罰責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但須注意,該罰鍰需所製造的噪音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為要件,如果只有妨害「1人(戶)」,本款就不適用了!
→一般關於鄰居的「噪音」指的是若真的遇到了,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方法一:建議錄音,並在樓上開始製造噪音時,每隔幾分鐘分次錄影,並拍下時鐘、新聞畫面,證明蒐證時間,接著向轄區警方提出檢舉,警察可依《社維法》相關規定,開罰最重6千元。
方法二:可請求社區管委會發文制止製造噪音。
相關條例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鄰居噪音之行為,若社區有罰款相關規定,管理委員會可依該處規定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第2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方法三:請縣市政府環保局等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止住戶發生喧囂、振動的行為,若未改善,可開罰最重15000元,並限期改善,屆期若仍不改善,可連續開罰。
方法四: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適用法條有:民法195 條
另外在實務上,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舉證,除了拿分貝儀錄影外,也有判決採信警察局報案相關處理資料,受長期噪音致失眠的醫療收據。
若還不想先提告?或許也可試試先發存證信函,點這看 存證信函怎麼寫
2016 年7 月11 日 TVBS 新聞 盥洗水聲擾人!住戶睡不著 提告獲賠2萬
如本新聞中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因為工作比較晚回家盥洗的流水聲使得樓下鄰居睡不著,鬧上法院後,法官找來清潔隊和科技公司檢測,發現音量的確超標,判陳姓男子敗訴,還劃分三時段的分貝標準,要陳家必須遵守。
另外也須注意:若只是當事人以錄音器材側錄其住處所聽聞之噪音,而不是請公司來監測的話,法院可能會認為無法僅憑其側錄之光碟即可認定系爭噪音確係被告所製造,然原告使用之錄音器材之錄音成效與現場音量是否相符、靈敏度為何亦有疑義,也無法確認。
實務上就有敗訴的案例喔↓
依據錄放音原理,被錄音之訊號均經放大後才重放出原來聲音,會造成原聲音大小失真。
故被告製造之音量是否已逾越系爭住宅區噪音管制及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程度等節,均無法據以證明。又聲音屬個人感覺性物理量,每人針對聲音之感受性及忍受性不同,不能僅因原告個人感覺無法忍受,即逕行認定原告所聽聞之音量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程度,而認為原告敗訴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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